主 要 职 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监察职权,指导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工作。
(三) 负责调整各类劳动关系,指导各类企业劳动管理,规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监督实施,宏观管理企业工资,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四)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再就业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拟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服务事业,合理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从事劳务活动。
(五)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和指导就业前的技能训练;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职业培训机构业务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和种类技师的考评、审报、发证工作。
(六)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信访工作,代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规范和规则的实施办法。受理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组织指导开展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指导各县区仲裁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
(七) 负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改革、规范劳动鉴定办法。负责中、省驻铜单位、市属企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和县区属企业四级以上工作(职业病)鉴定工作。
(八) 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 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 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贯彻执行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 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二)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 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技术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十四) 承办市政府开办的其他工作。